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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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雙方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是物業服務企業被授權開展物業管理服務的依據。

二、前期物業管理協議的內容是按照物業公司介入時機不同而不同的:1、在建設期物業公司介入時,客戶是開發商或者建築公司,前期管理的內容以安全服務爲主;2、在竣工但未交付業主使用前,前期物業管理的對象是開發商,主要管理工作是安全和園林維護;3、開始交付業主使用時,部分業主未能及時入住,此時的前期管理對象則是業主,管理內容與日常物業管理一致。

三、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在實踐中,物業的銷售及業主人住是持續的過程。這個階段要求2/3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投票形成業主大會決定是不現實的,而這個階段的物業管理服務又是必需的。因此,爲了避免在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出現物業管理的真空,明確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責任主體,規範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物業管理條例》明確地規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因而,可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需要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