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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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巴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爲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爲,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不斷提高城鎮職工、居民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國家計委、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巴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列入政府計劃,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巴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巴中市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巴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因地制宜、統一規劃、分期建設、規範運作”的原則,由市、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建設計劃、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等。

巴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巴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編制、年度計劃的安排;

(二)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方案的編制和審定;

(三)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協調、統籌、指導和監督;

(四)負責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