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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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東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爲建立和完善住房供應體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根據《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東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該《辦法》於2012年1月13日由東莞市人民政府以東府〔2012〕11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申請條件及程序,銷售、產權管理、回購及退出,監督管理,附則5章26條,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東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爲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應體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根據《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東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東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本市戶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東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發改、規劃、國土、財政、房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鎮(街)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資格的初審和公示工作,負責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資訊調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資訊檔案。

各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調查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資產等情況,並依法出具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