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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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什麼

1、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權利人不予追認的無效,只有財產的所有人和有權處分該財產的人才能處分該財產。

2、房屋過戶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要件。理由是:

(1)從登記制度的設定目的來看,登記的作用在於公示,即世人周知該權利的存在。登記是房屋所有權的變動,而非房屋買賣合同。

(2)從登記的法律性質來看,過戶登記是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內容之一,不可將其與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要件相混淆。總之,登記是土 地使用權轉移的要件,而非房屋買賣合同的要件,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的效果是房屋所有權不變更,但是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3、農村的住宅出售給城市居民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理由是:

(1)合同法將合同無效的標準限制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判決認定農村的住宅出售給城市居民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是《關於加強土地轉讓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該通知的發文機關是國務院辦公廳,而非國務院,故此檔案不是行政法規,不能作爲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2)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用於非農建設其立 法本意旨在維持農業用地的數量,保證農民的生存之本和糧食供應,而宅基地本來就是建設用地,其主體變更不會導致農業用地的減少,故將該條適用於宅基地是不 妥的,作爲認定農村的住宅出售給城市居民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也違反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