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管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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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管理是什麼

所謂國有資產管理是指對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各類資產的經營和使用,進行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具體地說,就是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置進行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的基本目標是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與增值。

實際上,國有資產管理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涵義。廣義的國有資產管理是指作爲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各級政府實施所有者權利的一系列行爲的總稱。而狹義的國有資產管理則是指國有資產的授權經營者依照法律和國家的授權所實施的國有資產經營行爲的總稱。

廣義與狹義的區別:二者在國有資產管理者的範圍上有所不同:廣義的國有資產管理強調作爲國有資產所有者——政府——的權利行使;而狹義的概念中更關注資產本身的運作,國有資產的管理者則限定於政府授權經營者的範圍。在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的語境下使用國有資產管理這一概念顯然有不同的內涵與外延,廣義的國有資產管理的概念內涵較少,而外延寬廣;狹義的國有資產管理的概念內涵豐富,而外延狹窄。從國有資產立法角度分析,我們認爲應當採廣義的國有資產管理的概念,進而作爲我國國有資產立法的基本範疇。

首先,狹義的國有資產管理難以區別於其他民事財產權利主體行使其權利的行爲。如前所述,狹義的國有資產管理實際上是指國有資產運營主體的經營行爲。此時,該國有資產運營主體爲市場經濟中平等的民事主體,與其交易之對手並無法律地位上的差異;同時,該國有資產運營主體所實施的國有資產經營行爲相對於其交易對手而言,亦無本質上的不同,仍屬於普通民事行爲的範疇;再則,狹義國有資產管理行爲一體適用諸如《合同法》、《擔保法》等市場經濟基本法律規範,沒有特別立法之必要。因此,若以狹義國有資產管理作爲國有資產管理立法之根柢,難免與我國現行的市場經濟基本法律有所衝突,亦可能造成相關法律體系的混亂,更不利於協調國有資產所有者國家與國有資產運營主體之間的關係。

其次,採用廣義的國有資產管理有助於釐定國有資產管理者。在廣義國有資產管理範疇內,國家可以兩種不同身份參加、參與到國有資產管理當中:一是國家作爲國有資產所有者,依法行使財產所有者權利,實施對國有資產的佔有、使用、處分等各種行爲,以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二是國家作爲國民經濟宏觀調控者,實施對國有資產運作的有效監管。我們認爲,國有資產管理法不僅僅應是一部國有財產權利確權法,更是一部國有財產權利保護法、促進法;採用廣義國有資產管理的概念,能夠較爲全面、清晰地區別國有資產管理中相關各個主體的不同身份及其權利、責任範圍,符合立法目的。

再次,採廣義的國有資產管理符合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在我國,國務院是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和代表者,在國務院下設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爲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特設機構。國資委代表國家相對集中地行使國有資產管理者職能,統一制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規章制度,對各級地方國資委和國有資產運營主體進行指導和監督。同時,國資委將原來分散於各部委的國有資產管理職能加以整合,並對其直屬的國資運營主體或企業直接行使出資人職能。可見國資委的設定,與廣義的國有資產管理概念相符。

最後,採廣義國有資產管理有助於實現各法律部門之間的銜接。一方面,我國已經建立了市場經濟法律基本構架,法律體系相對健全、穩定,新設國有資產管理法律自當依託並維護該體系的健全與完整;另一方面,我國國有資產管理的確存在不同於一般市場經濟國家的特質,應當透過訂立特別法的方式將其加以規範、調整。而採用狹義國有資產管理的概念,顯然不能滿足這兩方面的要求,只有採用廣義的含義方能達至法律有效合理銜接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