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可以退嗎?,合同未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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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根據國家建設部的法規:未簽訂正式合同之前,消費者有權改變主意,有權要求退還所謂的定金,但目前很多房地產發展商手持他們和消費者簽訂的認購書逼消費者就範,事實上這種認購書大多是不平等條約。

關於購房定金,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根據此規定可以知道,並不是所有訂立認購協議後未能訂立購房合同的購房定金都是不退的。因爲商品房合同條款不是由開發商單方說了算,必須經購房者同意,就是說購房者也有權利提條件,交易的雙方是對等的。既然是因爲雙方的原因不能達成一致,實質上就是開發商的條件購房者不答應,而購房者的條件開發商也不答應,所以既不能歸責於購房者一方,也不能歸責於開發商一方,自然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了。

所以,在合同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未能簽訂購房合同,並不是購房者單方面的責任,房地產公司也有責任,購房者並未違約。對此,法律人士提醒購房者注意:如果是因爲購房者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買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而如果是因爲對商品房合同及補充協議內容(以上內容認購協議中沒有約定)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當然,這裏要提醒大家,千萬注意收集在認購協議約定的時間、地點,曾有去簽約的行爲的證據,因爲打官司講究的是證據。

總之,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應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力是當事人必須爲之或不得爲之的強制狀態,約束力或來源於法律,或來源於道德規範,或來源於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源於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們的行爲具有最強迫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