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税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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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税是什麼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總理温家寶簽署第546號國務院令,宣佈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地產税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房產税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税。

我國現行税制中的房產税、城市房地產税和遺產税(目前沒有立法開徵)等3種税都屬於財產税。

城市房地產税是對屬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價、地價或租價的房地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徵收的一種税。

中國對房屋土地的課税已有近二千年的歷史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發佈的《全國税政實施要則》(1950)中列有房產税和地產税1951年8月國務院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税暫行條件》,將兩税合併。1973年簡化税制,把對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税併入工商税,保留税種對房管部門、個人、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徵收。進入80年代以後,隨着中國對外經濟合作的發展,外商投資企業逐漸增多,財政部確定對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自有房產,按《城市房地產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房產税。中國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對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土地,由有關部門徵收土地使用費,不再徵收地產税。1986年10月1日開徵房產税以後,對房管部門及國內個人改徵房產税,對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繼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房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