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訂金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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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購房過程中定金與訂金有何區別? - 房天下賣房知識

定金訂金傻傻分不清

在房屋的交易過程中,很多的購房者們對於定金訂金傻傻分不清。所説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有明顯區別嗎?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嗎?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一種擔保形式有關係嗎?

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額,以保證合同的履行,是作為債權擔保而存在的。在買賣合同中,只要約定了定金條款,如果違約都要承擔與定金數額相等的損失。換句話説,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歸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

在商品房銷售中,定金罰則同樣適用。但應在開發企業取得房屋合法的銷售證件後,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作為消費者必須清楚開發商是否有資質,是否有權收取定金。在不具備資質的條件下,開發商如果因為市場的原因,提前向社會發售房產,則買受人認購時交納的只為保留金,客户隨時可以選擇退房,保留金如數退還,對客户的約束力較小。如果客户不想買了,即使收據上寫的是定金,從法律意義上講開發商也應退還。

訂金

它通常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後,準備進一步協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後,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着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定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另外,根據《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後,訂金應當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

相信購房者們在看了以上的介紹後,對於訂金和定金有一定的區分能力。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定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