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陷入定金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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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陷入定金陷阱?

買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注意的事項有很多,大家知道要注意哪些事項嗎?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有些人不小心可能會掉進定金陷阱,那麼,如果才能避免在購房過程中陷入定金陷阱呢?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避免陷入定金陷阱的方法:

一、不要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

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簽訂認購書、交定金並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籤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後患。

二、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

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籤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據有兩個:

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於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三、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

如什麼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後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四、要求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不同意開發商對此認購書的內容做修改。

知識拓展:

關於定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擔保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 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條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條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 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