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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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設工程監理規範

The Cod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GB 503192000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1年5月1日

前言

本規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標[1999]308號文《關於印發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的要求編制的。

鑑於目前監理工作在建設工程投資決策階段和設計階段尚未形成系統成熟的經驗,需要通過進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規範暫時未工涉及程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

本規範共分8章,包括總則、術語、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階段監理資料的管理、設備採購監理與設備監造等內容。經授權負責本規範具體解釋的單位是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九號,郵編100835,,希望各單位在使用中注意積累經驗,並將建議和意見寄給中

國建設監理協會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1 總則

1.0.1 為了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水平規範建設工程監理行為編制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施工、設備採購和製造的監理工作。

1.0.3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監理單位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條款,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繫活動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

1.0.4 建設工程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

1.0.5 監理單位應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維護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

1.0.6 建設工程監理除應符合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