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拆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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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對於中國房地產來説,無疑是意義重大的一年。今年中國樓市從各方各面都加大了調控力度,在拆遷工作上,也加緊了政府改革的步伐,關於它最新的條例,主要的內容包含哪些呢?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即,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徵收與補償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批准的房屋徵收主管部門。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即,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和宅基地上房屋的,批准機關為省政府、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而實施單位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新拆遷條例(全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是針對"拆遷"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並於2010年1月29日正式公開徵求民意。該條例是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暴力拆遷、極端對抗、因拆暴富等現象,經過兩年多的調查研究、徵求意見,而制定的。

“拆遷條例和物權法相牴觸的地方,就在於沒有區分徵收拆遷和協議拆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民法學者王軼説。

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而頒佈於2001年的拆遷條例規定的拆遷事由,只是“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整部條例中甚至沒有提到徵收。

王軼表示,根據物權法,徵收拆遷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地方政府依據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是否拆遷無需徵得被拆遷人同意,但必須給予合理的補償;協議拆遷則應由雙方平等協商,自主決定是否拆遷以及如何補償,是典型的合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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