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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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开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中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屋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屋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开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屋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屋(以下简称共有产权房),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经济适用住屋用地,总价格参照普通商品住屋执行政府指导价(一般低于同期、同区段普通商品住屋销售价格的5-10%),购房人实际出资额与屋价总额的差价显化为政府出资,购房人和政府各自的出资比例构成共有产权,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屋。

共有产权房,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通过政府产权分摊购房人出资负担,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提供住屋保障,变经济适用住屋与普通商品住屋双轨制为普通商品住屋单一制。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屋状况等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