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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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保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住建部等七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保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物件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保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申購、交易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保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自願申購、公平分配的原則。

保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市發改(價格)、財政、審計、監察、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住房公積金、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保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保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在建專案作抵押向商業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住房開發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