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要雙倍擔責,售過期油漆致裝修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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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交易講究的是誠實守信、童叟無欺,銷售者不能欺詐、誆騙消費者,否則就要爲自己的行爲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8月5日,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周明返還原告張黨財油漆款950元,並賠償損失950元,同時賠償因使用過期油漆而造成的油漆修復損失4476.38元。

原告張黨財因新房裝修需要,於2012年5月2日到被告經營的“時新裝修材料總彙”購買油漆底漆3組、面漆4組及其他裝修材料,合計支付5501元。同年9月15日、9月19日,原告的妻子王明蓮到被告處以原購的9公斤亮光漆更換爲同品牌的9公斤裝啞光漆底漆4組、面漆2組,合計6組。後原告僱請的油漆工雷小亮在油漆底漆施工過程中,發現油漆打磨時出現門顆(打磨不平),經查,其所使用的底漆中有2組(6桶)已經超過質量保質期9個多月。經鑑定,造成裝修返工損失4476.38元。雙方產生糾紛,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雙倍返還油漆款並賠償返工損失。

被告周明辯稱,即使賣家出售給原告的油漆已過期,過期的油漆只要不固化,對質量並不會有何不好的影響,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法院審理認爲,原告張黨財從被告周明處購買油漆數組,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係,當事人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該案中的被告將過期油漆出售給原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外,《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爲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爲的法律責任:(一)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該案中,原告從被告處購買的2組底漆均已超過質量保質期且被告無證據證明其無質量問題,故推定被告銷售的過期油漆爲失效、變質商品。

法院同時認定,被告不能證明其確非欺騙、誤導原告,故被告應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爲的法律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即被告應承擔雙倍賠償的法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油漆款950元並賠償950元,以及因使用過期油漆而造成的油漆修復損失4476.38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