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拆遷法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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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拆遷,人們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它的補助標準。納悶,我國在拆遷補助上面,有哪些具體的規定呢?關於拆遷的具體條文,政府有關部門出臺什麼樣的措施呢?

目前我國現行的土地法始於1986年,隨着社會不斷髮展,在實踐中出現不少問題,修法的呼聲越來越大。特別是關於徵地拆遷,一直以來,對合法徵地範圍規定得不夠清晰是造成拆遷戶利益受損的原因之一。

舊版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徵用,並給予補償”,但對“公共利益”卻沒有明確定界,這就造成很多鑽空子的現象,導致普通百姓維權也沒有依據。

新土地法根據國外和臺灣地區的成熟經驗,結合國內試點地區的成功經驗,綜合得出了具體的徵地範圍定界,白紙黑字一一列舉,這就大大縮小了合法徵地拆遷的範圍,讓違規徵地沒有了操作空間。

最新拆遷法法律法規

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着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

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於宅基地的產權屬於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於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徵收後,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麼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若是在08年之後建造的並且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那麼這樣的話直接就可以認定爲違章建築。由具體的相關法定認定機關,若是在集體土地上就是鄉鎮人民政府,如果在國有土地,就是規劃行政部門。當然,也有諸如比如安徽省將相關的行政權力集中實施,統一由城管部門來認定。

若是建造在08年之前,那麼當時沒有基本性法律也就是城鄉規劃法沒有,沒有基本性法律來認定違章建築,則要看當時除了基本性法律之外,有沒有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如果有相應的規章或法規的規定,並且建造方滿足了當時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相關規定的話,則其建築行爲及狀態都是合法的建築。

對於不動產,若在2008年完成建造行爲,其在2008年之後沒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該怎麼進行處理?首先肯定的是該房屋的持續存在狀態是受法律保護的。若改變該房屋建造的質量?如對房屋重新的改建、擴建?則房屋的建造行爲勢必違法了《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法律規制的是“建造行爲”。新“行爲”則適用新法的原則及要求。

上述則是結合實務及法理解讀一下對違章建築和環保關停在法律適用問題上的一些共同點和區別點。並透過違建與環保,一“動態”一“靜態”出現的行爲及後果來幫助大家理解相關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