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只能根據這個,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都沒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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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所周知,房子在我們每個人心目中,都有着舉足輕重的重要。在購房的時候,沉甸甸的房產證是我們最寶貴的財富。而有關房產證的名字,一直就受到法律法規的關注。

房屋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有了產權證後,可以出租、轉讓、交換、贈予、繼承和抵押,如遇拆遷可得到補償。房產證(包括房子權證,以下統稱房產證)署名與房子歸屬之間的關係,歷來受到廣大購房者的關注,尤其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出臺之後,對於房子的歸屬問題有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法律法規,在結婚前男方已經出全款購買了房子的情況下,不管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這都屬於個人出資,跟其他任何人都沒有任何關係,那當然也就不再夫妻的共同財產內了。

即使婚後雙方出錢共用還房貸,你也只能得到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的補償金,因爲你要知道的是,婚前男方付完首付後,貸款獲取的不動產權證書是在男方名下的,所以女方也是分不到部分房產的。

婚前雙方出資買房在法院是被認定爲同居期間以婚後共同使用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如果婚後由一方的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房產,產權掛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照新婚姻法的規定,是出資父母對子女的贈予,該不動產屬於出資人子女的個人產業。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屬於婚前財產。而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也屬一方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產證上加名字大家平常涉及的比較多的,也是大家比較關心的一點,一般是父母在房產證上加上子女的名字,或者是夫妻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

一般來說,房產證上變更名字,常用的方式有房產權贈予、房屋買賣、析產登記等三種方式,三種方式各有其好處和弊端。

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需要提供房產證、房子的市場指導價或評估報告和評估費用發票,買賣雙方身份證,購房發票,契稅證,網籤購房合同房改房的時間以房本、收據、出售公有住宅協議上的時間爲準,此外還需提供戶口本、結婚證。另外,爲了證明是購房人的唯一住宅,還需要房管部門出具無房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