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買內部房源被騙33萬,內部房源騙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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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佈詐騙何女士的尤某被判詐騙罪,但由於尤某銀行卡餘額不足以支付賠償金額,何女士繼而向涉案房產經紀公司進行索賠。最終法院判房產經紀公司向何女士返還佣金3萬元,返還意向金10萬元,賠償損失10萬元。

 

內部房源騙局多 女子買內部房源被騙33萬

據瞭解,2012年10月,上海市民何女士委託某房產經紀公司,打算買某熱銷樓盤的商品房。但經房產經紀公司介紹,尤某以幫忙認購該樓盤“內部房源”的名義向何女士收取10萬元的購房意向金。

此後,何女士前往房產經紀公司門店領取了訂房確認單,當場向房產經紀公司支付了3萬元佣金,向尤某支付了20萬元“辦事費”。2013年5月,何女士發現該訂房確認單系僞造,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尤某到案後,公安機關扣押了他的個人財產,但其銀行卡上餘額不足500元,2014年10月,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尤某相應刑期,認定其詐騙何女士30萬元,並責令尤某退賠,然而此時尤某所得贓款已揮霍殆盡未能退賠。

之後,何女士向房產經紀公司索賠,但房產經紀公司只同意返還3萬元佣金。

2016年2月,何女士將房產經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3萬元佣金、10萬元意向金,並賠償20萬元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何女士支付的購房意向金和辦事費用均由尤某收取,且另案生效刑事判決已經認定由罪犯退賠,何女士直接要求房產公司賠償依據不足。

因此,法院判決房產公司返還3萬元佣金,駁回了何女士其他訴請。

何女士不服,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爲,對於10萬元意向金,雖於刑事判決中先行確認了尤某的刑事退贓義務,但房產經紀公司作爲連帶安全保證人,亦應當承擔民事返還義務。

一中法院認爲,房產經紀公司作爲一家專業中介機構,面對尤某提供的虛假《客戶訂房確認單》,理應比普通購房者具備更高的鑑別意識與能力,但其在未經覈查程序的情況下,即通知委託人到店支付報酬,嚴重違反了居間合同的安全保障義務,客觀上對於尤某欺詐目標的實現負有重大過失責任。

何女士本人意欲透過非正當途徑取得涉案小區的購房資格,自身也存在明顯過錯,據此,上海一中法院改判房產經紀公司向何女士返還佣金3萬元,返還意向金10萬元,賠償損失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