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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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盤錦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盤錦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不包括集體戶口),家庭成員之問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盤錦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盤錦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三)無房家庭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可優先出售給符合上述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被拆遷戶以及殘疾人、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範家庭

盤錦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標準爲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爲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以下,具體標準由市房管部門擬訂,報市入民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佈。

盤錦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目前仍在執行的標準爲:

盤錦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家庭現住房人均住房面積(建築面積)低於本市城區居民人均住房面積(16平方米/人);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城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4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