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只有以下情況可以退房:
一是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
二是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
三是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
四是商品房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五是逾期交房達到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