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裝修集 人氣:1.14W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法律效益? - 房天下賣房知識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在房屋的交易過程中我們對於簽訂合同並不陌生,籤合同是我們在買房中必不可少的過程。但是你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瞭解多少呢?各地法院如何處理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糾紛?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剖析?下面來介紹一下關於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法律效益的知識。

小產權房一般具有佔用集體土地、地域性、沒有五證、開發主體多樣化、權利受到限制、價格低等特點。目前有關小產權房的糾紛主要有房屋買賣糾紛、房屋抵押糾紛、房屋質量糾紛、房屋侵權糾紛、離婚財產分割、繼承糾紛等。而對於小產權房合同的效力問題,也是衆多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們共同爭論的一個話題。

一、各地法院如何處理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糾紛

由於沒有關於小產權房買賣方面的具體法律法規,現階段各地法院對於有關小產權房買賣案件的處理也不盡相同。其中影響比較大的案件就是北京畫家村宋莊小產權房案,2002年7月,畫家李女士以4.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北京通州區宋莊村民馬某的房屋,雙方簽訂了購房協議。2006年,因房價上漲和傳聞該房要給付高額拆遷補償款,馬某以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居民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爲由,起訴要求判決購房協議無效,返還房產。該案經過兩審,最終北京二中院認爲,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當認定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無效,但出賣人明知其所出賣房屋及宅基地屬禁止流轉範圍,在出賣多年後又以違法出售房屋爲由主張合同無效,應當賠償買受人的依賴利益損失。

以上是關於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影響較大的一個案例,雖然只是個案,但非常具有代表性。有關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問題,全國沒有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各地法院爲了地方審判的需要,相繼出臺了適用於當地審判實踐的意見。2004年12月15日,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合同效力認定及處理原則研討會紀要》認爲:此類合同的效力以認定無效爲原則,以認定有效爲例外,例如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過了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2006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中法[2006]232號《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相關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城鎮居民購買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認定合同無效,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購買宅基地上房屋的,認定買賣合同無效。2008年10月17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市區兩級法院、鄭州市國土局、房管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律師、專家學者召開了小產權房糾紛審判實務研討會,與會者對於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看法不一,未形成一致意見,但多數認爲可以借鑑其它法院經驗,原則上認定合同無效。從以上可以看出,當前多數法院是以認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爲原則,以認定有效爲例外。

二、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剖析

(一)認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有嚴格的身份限制

小產權房中有一部分是農戶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出賣,這自然就出現了宅基地使用權可否轉讓的問題。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以戶爲單位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規定的地點享有建築用房、添置生活設施、在庭院種植樹木、永久居住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這是一個嚴格的身份限制,是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而城鎮居民顯然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也就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因爲標的無法履行而無效。

2、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流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我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也就是說我國對於房屋的轉讓實行的是房地一體主義,這是我國房地產交易中普遍遵循的法理。基於房地一體主義,小產權房的買賣必然會導致房屋所佔用土地的使用權發生轉移,而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相違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所以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因爲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3、國務院等有關部門的檔案也禁止小產權房買賣

關於小產權房的問題,國務院等國家有關部門出臺過許多相關規定,比如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0]國土函字第97號《關於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具體應用問題請示的答覆》,國土資源部發[2004]234號《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8年1月,國務院下發的《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等,都規定了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小產權房、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雖然這些檔案都不是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出現,但它們代表了國家的政策導向,而且這些規定的出臺致使小產權房無法辦理房產證,房產無法實際轉移。根據這些規定的精神可以看出,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認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的理由

1、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有效要件爲標準,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有效,否則無效。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歸根結底是合同,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只要符合合同的構成要件且不違反禁止性規定,就應當認定合同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有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自治;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的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爲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爲依據。而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一部明確對小產權房做出禁止性規定,無論是國務院下發的通知、決定,還是國土資源部下發的意見,都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所以只要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爲能力且意思自治,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就應當被認定爲有效。

2、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禁止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於小產權房買賣來說,雙方訂立合同處分自己的財產,不存在惡意串通或脅迫訂立合同的問題,即使有一方隱瞞了真實情況,實施了欺詐行爲,也只是損害了另一方的利益,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小產權房的買賣同樣也不會損害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基於一戶一宅的規定,房屋賣出後,就不能再申請宅基地,所以不會對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構成危害,現今的農民在宅基地上通常是蓋建樓房,除了自己居住的一兩套房屋外,還留有多套空閒的房屋,將這些空閒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並不會使農民失去其賴以居住的土地,相反的,小產權房的建設和買賣增加了農民的收入。小產權房的買賣雙方一方是尋求自身經濟的增長,另一方是爲了滿足自身住房的需求,這些目的不能算是非法。至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更是無從談起,除非小產權房對社會公益設施構成威脅或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至於該條的第五款,前面已敘述過,沒有任何一部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小產權房做出禁止性規定。

綜上,小產權房買賣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禁止性規定。

3、如果認定合同有效,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有利於保護守信方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安全。

現行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糾紛中,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一方通常是出賣方,起因大多是因爲房屋賣出後,由於當地房價上漲或政府拆遷補償費遠遠高於當時的出賣價格,出賣人覺得吃了虧,遂以買賣合同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爲由要求法院認定買賣合同無效。這種在合同簽訂並履行後,因利益驅動而產生悔意,並試圖透過以確認合同無效的方式要回房屋的行爲,不具有正當性。小產權房買賣因違反國家規定而無法過戶辦證,對於出賣人來說是明知的,出賣人在賣出房子後,又以合同違反規定要求確認無效,這是一種惡意抗辯,如果認定了合同無效,無疑是對不誠信者的縱容,不利於保護交易安全,同時也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

4、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認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精神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爲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爲成就時發生效力。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只要房屋是合法建造的,自房屋建成之日起物權就產生了,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自房屋建成之日起,就對其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權,所有權是一種最完整的物權,是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既然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自己所有的不動產,那麼其買賣小產權房就是合法的,只是在未經登記的情況下,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但買賣合同本身是成立並生效的。

大家要知道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歸根結底是合同,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只要符合合同的構成要件且不違反禁止性規定,就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認定合同有效,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有利於保護守信方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