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營經濟適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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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營經濟適用房政策

一、價格制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與同區域內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保持合理差價,切實體現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

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價格由專案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一)開發成本

1.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徵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徵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 開發專案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 列入施工圖預(決)算專案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 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 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

6. 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二)稅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三)利潤

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一)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

(二)開發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性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

(三)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

(四)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五)按規定已經減免的和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二、機構及職責

1、為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成立朝陽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稽核工作小組。由區發展改革委牽頭,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市政市容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市國土局朝陽分局、區房管局為成員單位。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協調全區經濟適用住房專案銷售價格測算和稽核的日常工作。

2、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稽核工作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受理和審查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提出的定價申請,選取、委託有造價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申請專案的定價方案,召集工作小組成員單位集中審議和擬定專案定價方案,並上報區政府。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和《北京市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及兩限房建設技術導則》,負責對專案定價方案中的建安費用、市政綠化、公用配套、配建公(廉)租住房等事項提出意見。

區市政市容委:依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市政管委關於道路建設及養護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朝政辦發〔2009〕22號),負責對專案定價方案中的市政建設費用等事項提出意見。

區財政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負責將價格稽核工作的各項經費納入年度預算,對價格稽核工作提供資金支援。

區審計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負責對中介機構的專案評估報告的合理性在聯審中提出審計意見。

區監察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稽核工作過程中,監督各政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查處相關信訪舉報事宜。

市國土局朝陽分局:負責按照《北京市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1號)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耕地開墾費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2〕51號)等檔案規定,對專案定價方案中的徵地費用提出意見,研究專案徵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區房管局: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負責對專案定價方案中的房屋徵收費用提出意見。

三、工作程式

為保障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稽核工作的有序開展,經濟適用房價格稽核工作按受理申請、委託評估、部門聯審、上報審批四個程式實施。

區發展改革委在接到專案單位的定價申請後,應在接到定價申請報告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決定。

受理申請。專案單位在完成前期手續、辦理房屋銷售之前,核算住房成本並提出書面申請報送區發展改革委。同時提供以下定價材料:

1.專案銷售價格定價申請;

2.專案報價表;

3.報價編制說明;

4.專案規劃意見書;

5.專案用地預審意見;

6.專案立項核准的批覆;

7.專案規劃方案;

8.人防工程建設規劃設計意見書;

9.專案建設方案;

10.預測費用的票據或合同影印件;

11.工程設計圖紙;

12.專案預算;

13.其他相關材料。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專案單位定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審查。定價材料不齊備的,不予受理。接收定價材料後,發展改革委將於4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及時告之專案單位。

(一)委託評估。區發展改革委受理專案單位申請後,於5個工作日內從市發展改革委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有造價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該專案的定價方案進行評估。並將相關資訊通報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稽核工作小組成員單位。

(二)中介機構將根據政府委託內容,依據國家、北京市有關政策法規,對專案整體價格情況開展評估,並出具正式的評估報告。中介機構的評審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5個工作日,超大規模專案適當增加工作日。

(三)部門聯審。中介機構提交評審報告後,區發展改革委將於6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工作小組成員單位參加的部門聯審會。

部門聯審主要聽取專案企業的專案定價申請、中介機構的專案評估報告,以及區發展改革委結合專案整體情況和評估結果做出的初步稽核意見,各成員單位就專案定價進行集體討論,達成共識後形成部門聯審意見。

(四)上報審批。依據部門聯審意見,區發展改革委擬定定價申請報告,提出專案銷售基準價格意見,經與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會籤後,上報區政府。

專案銷售基準價格經區政府稽核同意後,抄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並向社會公佈。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公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

按照本辦法確定或審批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同一期工程開發住房的基準價格。開發企業可按住房樓層朝向上下浮動,其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價格的3%。分割零售單套整幢(單元)增減的代數和為零,即整幢樓房平均價格不得突破基準價格。

開發企業(單位)應將確定的單套住房銷售價格報送區發展改革委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經稽核同意後向社會公示。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價外加收任何費用或強行推銷及搭售商品。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及北京市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佈批准的價格及文號,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監督檢查

區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涉及房地產建設專案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按國家及北京市政府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收費政策,超標準收費以及其他亂收費行為要依法處理。

區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監督檢查。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價格行為的,由區發展改革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