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如何申請不動產登記?

裝修集 人氣:3.25W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

2015年11月8日,北京市東城區率先向一家企業和一位市民頒發出北京市第一本和第二本《不動產權證書》。北京市成為全國首個全域範圍內向社會提供不動產統一登記服務的省級單位。在不動產統一登記在北京開始全面啟動後,各部門是如何劃分職責的?目前的房屋不動產登記什麼變化?相關事務如何辦理?不動產統一登記應該如何申請,申請時又需要準備哪些資料才能順利辦理?

不動產統一登記新變化:

1、明確不動產登記部門為國土局

北京市國土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北京市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職責機構整合後,登記機構為北京市國土局。市、區縣相關部門承擔的土地、房屋、林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不動產登記職責統一交由北京市國土局承擔。

據瞭解,北京市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市、區縣兩級。

在市級層面,北京市國土局內設不動產登記處,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將北京市住建委所屬的北京市房屋權屬登記事務中心劃歸北京市國土局,與北京市國土局所屬北京市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整合,設立北京市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

在區縣層面,整合各區縣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和各區縣房屋管理局所屬的房屋登記中心、檔案管理中心,設立各區縣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不動產(不含軍產、央產、保密產)登記有關的事務性工作。

不動產統一登記後,北京市各相關部門分工將按照不動產管理職責和登記職責予以區分,同時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將市、區縣相關部門承擔的土地、房屋、林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不動產登記職責予以整合,統一交由北京市國土局承擔,上述不動產的管理職責仍由原相關部門承擔。

2、房屋登記重新分工

機構整合後,與群眾關係最為密切的房屋登記,涉及北京市國土局的登記職責與北京市住建委管理職責的分工。

具體而言,網籤、限購、存量房交易平臺、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含登記、解除、變更備案)、交易資金監管、商品房現房銷售備案、現房網籤及登出手續、存量房房源核驗、存量房網籤及登出手續、房產測繪(含預測和實測)成果稽核、預查封及網籤資料查詢等房屋交易管理工作仍由北京市住建委負責。

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不動產登記資訊檔案查詢,不動產查封,因不動產登記引起的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資訊公開,各類歷史遺留及疑難登記問題的處理等工作由北京市國土局負責。

不動產登記制度繼續試行的條例:

1、辦理流程和地點沒有變化

北京市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後,為了方便群眾,各區縣原則上以現有的房屋登記中心辦公場地為基礎設立新的不動產登記視窗,保留房屋交易視窗,實現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同址辦公。

各區縣不動產登記大廳仍保留了房屋交易視窗,負責購房資格核驗及購房網上籤約等工作。對於辦事群眾來說,雖然政府各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職責和登記職責進行了分工,但辦理的流程和辦理地點都沒有變化。

2、證書不變不換

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後,原來北京市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林權證》將統一為《不動產權證書》。原來依法頒發的各種證書繼續長期有效,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即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登記時,這些舊證將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權利證書。

11月9日後,對新受理的不動產登記申請將按不動產統一登記程式辦理;之前受理的各類房屋登記、土地登記申請仍按原有工作程式頒發舊版證書。北京市國土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後,如果產權證不慎遺失,遺失宣告不再需要登報,只需在北京市國土局官方網站上刊發即可。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後,原住建、國土、園林綠化部門推出的便民措施繼續施行。

不動產統一登記如何申請?

不動產統一登記堅持不變不換的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等到依法辦理變更、轉移等登記工作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 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 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 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 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登出登記的;

(六) 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統一登記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進行不動產統一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檔案、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總之,在統一登記制度建立過程中,我們一定要保持工作的穩定和連續性,在機構尚未建立、職責和資料整合尚未完成的情況下,各部門仍按原有的工作模式正常開展日常登記工作,不影響百姓順利辦理產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