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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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經濟適用房

目錄
1、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2、牡丹江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3、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1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爲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2牡丹江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2張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佈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佈局。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四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合同方式約定。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羣衆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並進行嚴格管理。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範》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全。

3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週歲,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爲申請人。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週歲。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準。城八區的上述標準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準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或已作爲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併計算。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牡丹江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家庭資產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現金和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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