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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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五指山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爲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爲,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鄂政發〔2004〕2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五指山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五指山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五指山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五指山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五指山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六條 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 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 市、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建設、國土資源、規劃環保、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