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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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合理用地、節約用地,採取政府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土地,並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編制與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適應的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下面我們來看看河池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在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中,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的數量不得少於本市、縣(市)、區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20%.在年度用地計劃中還要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價。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規劃設計方案由市、縣(市)、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建設規劃等部門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採用招標方式確定。

房改部門負責組織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擇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資信、資本金、良好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的開發企業,並與其簽訂協議,明確各自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中標單位不得轉包。

經濟適用住房只允許建設公寓式普通住宅,戶型應以二、三類中小套型住房爲主,單套套內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120m2以內,裝修標準不得超過普通住宅的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職工或城鎮居民的住房面積控制標準按桂政辦[1995]39號檔案規定執行。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控制標準按一般幹部和職工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