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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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昆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一條爲規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爲,根據住建部等七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6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昆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昆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抵押等。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昆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四條權利人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上市交易或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房屋所有權人確因異地工作調動、移居國外且戶籍遷出本市需要轉讓的,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上市交易; (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因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裁決償還債務的,權利人可以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因繼承、離婚等法定事由可以進行房屋權屬轉移登記,但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性質不變;滿5年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