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市商品房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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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住房五年內不得轉讓 騙購者家庭五年內不得買房 - 房天下賣房知識

2015年北京市商品房新規

在北京的市民們瞭解《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合同》,的內容嗎?現在北京自住房五年內不得轉讓,騙購者家庭五年內不得買房。下面是關於2015年北京市商品房新規。

2015年10月,北京市住建委、市工商局聯合公佈了修訂後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並起草了《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合同》,統一向社會徵求意見。其中,自住房五年內不得轉讓、轉讓後不得再次購買自住房、騙購者家庭五年內不得買房等細節被寫進了合同之中。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商品房預售合同以及現房買賣合同已被使用多年。此次,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對於上述兩個合同的一些條款進行了細化,內容包括規劃設計變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違約責任、退房約定等。除了對上述兩個合同進行補充細化外,此次徵求意見的重點圍繞自住房展開。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自住房合同將納入政府重點監管,自住房購房合同行文應保證不出現無效的霸王條款,開發商也應爲剛需購房人說清合同條款內容。據瞭解,今年8月,北京單價最高的自住房豐臺區白盆窯自住房和東壩的一處自住房,都已經開始在申購時公示購房合同

相較於普通商品房,自住房尚屬新鮮事物。雖然自住房房地產交易示範性文字早已推出,但是一些開發商爲了逃避一些自己應負的責任,會對示範文字進行修改,因此在自住房的銷售過程中出現了房產證辦不下來,業主不能追責;房屋面積有誤差,業主需要在30天內提出意見,否則無效等霸王條款。爲了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對於自住房擬定了專門的購房合同,並在合同示範文字中做出了特別提示。

首先,合同提示購房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轉讓,購房人在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五年後轉讓的,如果有增值,應該按照屆時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和該自住型商品房購買時價格差距的3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購房人轉讓自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自住房。

其次,自住房的購買有着嚴格的標準和要求,如果在購買自住房時出現了隱瞞家庭資訊、虛假申報、僞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購自住房的,應該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且五年內購房人家庭不得在北京市購買住房,也就是說,即便是個人出現騙購的情況,其家庭在未來五年內也不能在北京購買住房。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示範文字修訂,將《物權法》、《北京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與合同示範文字具體條款有效對接,細化了規劃設計變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違約責任、退房約定、房屋登記等內容,並增加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條款,保證出賣人與買受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籤訂購房合同,從根本上確保雙方權益。同時,透過進一步細化合同條款,減少在交房、質量、保修等方面的糾紛,特別是明確了與商品房有關的設施設備交付條件,強調了房屋交付環節的房屋查驗內容,細化了質量條款和裝修標準,引導開發企業注重交房質量和房屋在民用建築節能、綠色建築、隔聲等方面的要求,更好地解決商品房買賣雙方資訊失衡問題,此外還在合同中明確有關資訊備案等條款,增加了送達、買受人資訊保護等內容。

通知原文:

【徵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合同》示範文字公開徵集意見

自2005年3月15日開始,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後聯合制定和推行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並實現了網上籤約。該系列示範文字對減少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爲,解決百姓購房後顧之憂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着我市商品房市場的高度發展、《物權法》等新的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商品房交易市場中出現一些亟需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爲進一步規範本市商品房交易行爲,切實保障買賣雙方合法權益,加強合同示範文字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工商局,結合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建房【2014】53號)對現行《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進行了修訂,並起草了《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合同》。爲保證示範文字質量,現透過首都之窗、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公開徵集社會各界的建議和意見。示範文字徵集意見期爲2015年10月10日至10月20日。歡迎社會各界發送郵件至,留下您的寶貴意見。

鑑於商品房預售和現售的交易過程及合同約定內容相似,以《商品房預售合同》示範文字爲例,本次示範文字修訂,一是將《物權法》、《北京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與合同示範文字具體條款有效對接,細化了規劃設計變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違約責任、退房約定、房屋登記等內容,並增加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條款,保證出賣人與買受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籤訂購房合同,從根本上確保雙方權益;二是透過進一步細化合同條款,減少在交房、質量、保修等方面的糾紛,特別是明確了與商品房有關的設施設備交付條件,強調了房屋交付環節的房屋查驗內容,細化了質量條款和裝修標準,引導開發企業注重交房質量和房屋在民用建築節能、綠色建築、隔聲等方面的要求,更好地解決商品房買賣雙方資訊失衡問題;三是隨着社會資訊化的發展,在合同中明確有關資訊備案等條款,增加了送達、買受人資訊保護等內容。

需特別說明的是,自住型商品住房限定購房價格和銷售對象,較之商品房在在購房主體資格、再上市交易年限等方面存在不同,因此,在起草《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合同》示範文字時,我們考慮其特性,根據《關於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增加了買受人購房資格承諾條款,並明確約定了相關法律責任。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此外自住房的購買有着嚴格的標準和要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合同》的頒佈減少在交房、質量、保修等方面的糾紛,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爲,解決百姓購房後顧之憂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