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租賃房租期不得超20年,廣州樓市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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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到租賃住房,這個廣州近幾年來流行的一種租房的新模式。為了對租賃住房進行監督調控,廣州有關部門“新增租賃住房”租期擬定不得超20年的規定。

新增租賃住房的經營實行市場化機制,不限定承租主體。房地產開發企業、村集體可自主出租經營,也可與住房租賃企業等合作出租經營新增租賃住房。

自持租賃住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整體申請登記;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整體申請登記。且均不得分割、分拆銷售、分拆轉讓及分拆抵押。

對於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參考《廣州市房屋租金參考價》並結合市場水平協商確定。考慮到轉租等問題,《徵求意見稿》規定,新增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租金收取鼓勵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得超過月租金二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得超過一年。

對於經政府部門按市場價格團租後,用作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的,其承租對象、租金價格和管理要求按照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相關規定執行。

經營新增租賃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村集體等應在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台進行註冊,其出租的房源信息如實錄入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台。

租賃住房在項目宣傳推廣時,不得誘導、引導和強迫承租人蔘與任何有金融風險的行為,不得出現“投資”“升值”“名校”等涉嫌誤導、欺騙和虛假宣傳字樣。

該意見稿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村集體可自主出租經營,也可與住房租賃企業等合作出租經營新增租賃住房。自持租賃住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整體申請登記,不得分割、銷售、轉讓及拆分抵押。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破產、合併重組、股權轉讓等特殊情形的,自持租賃住房應整體轉讓,轉讓後繼續用於租賃,並按租賃合同保持原有租賃關係。

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整體申請登記,不得分割、分拆銷售、分拆轉讓及分拆抵押。租賃住房在項目宣傳推廣時,不得誘導、引導和強迫承租人蔘與任何有金融風險的行為,不得出現“投資”“升值”“名校”“首付”“月供”“不限購”“不限貸”等涉嫌誤導、欺騙和虛假宣傳字樣。

該意見稿還明確,新增租賃住房的經營實行市場化機制,不限定承租主體,租金價格由租賃雙方參考《廣州市房屋租金參考價》並結合市場水平協商確定。

經政府部門按市場價格團租後,用作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的,其承租對象、租金價格和管理要求按照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相關規定執行。新增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租金收取鼓勵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得超過月租金二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得超過一年。該通知有效期5年,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