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防霸王條款,南寧整治櫥櫃銷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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櫥櫃,常常需要測量、定做、運送、安裝等步驟,因此少不了與商家簽訂合同。但由於內容瑣碎,出現糾紛時,消費者往往“輸”在合同的格式條款上。南寧市青秀區工商局開展針對櫥櫃銷售格式合同“霸王條款”的檢查整治行動。檢查發現,一些看似“合情合理”的條款,存在商家推卸責任、轉嫁風險、擅自剝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

在轄區內一櫥櫃中心,工商執法人員檢查發現,15家櫥櫃經營店中,有不少經營者統一使用商場提供的預訂單。在預訂單上,總共7條的“顧客須知”中,就有4條被工商執法人員“糾”了出來。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這些條款都涉嫌違法違規。

工商人員解釋說,商家制定的“在商品交付顧客後,商品的保管責任及風險由顧客方承擔”之類的合同內容,涉嫌推卸質量保證責任。此外,“無法聯繫上顧客,持續時間達兩個月的,專場店有權處理此商品”,也是“一廂情願”。“消費者預付定金後,經營者應該履行對商品的保管義務,但無權按單方意願處置商品。”南寧市青秀區工商局副局長王健寧稱。

“如專賣店不能按約定提供商品的,需提前徵得顧客同意。”此條款乍一看對消費者頗爲有利,但條款中對經營者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卻隻字未提。因爲,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此銷售單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此條款看起來也“通情達理”,但在格式條款中擅自剝奪了消費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因爲消費者還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進行維權。

此外,工商執法人員還發現,其他一些合同的格式條款中,也存在商家“避重就輕”的情況。如一份定金單上寫明“甲方交納的櫥櫃定金恕不退還”。根據定金款項的法律效力,如果消費者違約,商家則可以不退還定金;但如果商家違約,就要雙倍返還定金,而這一點在定金單上卻沒有註明。

“我們公司法務部將根據工商部門給出的整改意見,對不規範的合同條款進行規範和完善。”該櫥櫃中心相關人員稱。

“買櫥櫃,要經過預訂、測量尺寸等等,步驟比較複雜。”青秀區工商局飛鳳工商所鍾琦說,消費者購買櫥櫃,尤其要注意看清合同上的內容;如果發現合同內容存在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應當面向商家提出,以免日後吃啞巴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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