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提醒:購買合同是關鍵,傢俱銷售漏洞多

裝修集 人氣:1.63W

春季是購買傢俱的旺季,許多商家在銷售傢俱時不籤合同,或者僅簽訂條款極爲簡單模糊的合同,以此逃避責任。導致消費者在購買傢俱的過程中惹來不少煩心事。

簽了合同,出了問題商家卻推責

消費者鄧先生於2011年1月在遼陽西路某傢俱店購買一組電視櫃,價值2500元,雙方簽訂了條款較爲簡單的買賣合同,合同規定1月20日上門送貨安裝。在20日上門安裝過程中,安裝人員要求收取20元安裝費,並且鄧先生髮現缺少了電視機櫃的玻璃鋼櫃門。商家於28日將該玻璃門補送至鄧先生家中,但該玻璃門已破損。商家提出玻璃門破損是運輸過程中造成的,要先與運輸公司協商後再給鄧先生解決,其後商家一味推脫,並未給鄧先生明確答覆。鄧先生認爲,該商家違反了合同約定額外收取安裝費,並且一再安裝不成爲其生活帶來極大不便,爲此他要求退貨及退還安裝費。而該商家態度蠻橫強硬。萬般無奈之下,鄧先生撥打了12315投訴電話。

工商執法人員接到該投訴後十分重視,立即聯繫該商家與鄧先生,瞭解具體情況。在經過多次溝通以後,執法人員認爲,首先,消費者與經營者已簽訂購買合同,雖然條款較爲簡單,但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規定於1月20日送貨安裝,並未規定要額外收取費用,安裝人員在收取費用後也並未開具任何單據,這是商家不合理的行爲;其次,商家於1月20日並未安裝完畢,在發現缺少玻璃門以及後來補送玻璃門但破損後沒有及時爲消費者解決問題,而是一味與運輸公司扯皮,推卸責任,耽誤了消費者的正常使用。在多次與商家溝通協調後,商家認識到了自己行爲的不當,並且做出承諾,於2月15日將玻璃門送貨上門安裝,保證其正常使用,退還鄧先生20元安裝費,並向鄧先生賠禮道歉,賠償人民幣200元作爲補償。

合同簡單,訂購的傢俱變了身

去年下半年,市民李先生逛街時。碰見一家傢俱廠正在搞展銷,商家承諾“只要當天籤合同交上全款,可以享受八五折的優惠”,動心的李先生當場就簽訂了合同,並付了兩千多元貨款。不久,商家將大衣櫃送到了家,李先生卻發現根本不是自己看中的樣品,並且內部結構明顯偷工減料。李先生立即找廠家討說法,可廠家一口咬定“這就是照‘樣品’做的。”

李先生拿出了當時簽訂的合同,希望能以此爲證找廠家更換或者退款,可仔細一翻合同李先生徹底沒了底氣,“合同太籠統了,傢俱的具體規格、結構隻字未提,根本無法證明跟樣品有差別,這合同等於白籤。”

更讓李先生上火的是,合同裏倒是有一條“促銷活動期間訂購產品概不退還”,更加助長了傢俱廠的囂張氣焰。無奈之下,李先生到工商部門投訴。經過多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廠家同意在現有的基礎上對衣櫃再次進行適當修改。

工商點評:

春季是購買傢俱的旺季,而現在許多商家在銷售傢俱時不籤合同,以一紙收據打發消費者,或者僅簽訂條款極爲簡單模糊的合同,以此逃避責任。籤合同時應注意,如果是在傢俱賣場內購買傢俱,在正規的傢俱買賣合同文字後面,除了買賣雙方簽字蓋章的位置外,還應有賣場加蓋認證章的位置。這是證明交易在某賣場進行,賣場對交易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重要依據。在“3·15”來臨之際,工商執法人員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傢俱時無論是否有現貨,一定要簽訂條款詳細的購買合同,注意送貨、安裝等各方面細節問題,這樣在遇到問題後,纔能有力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提醒:

購買傢俱要有合同意識,無論現貨還是定製,一定要認真簽訂合同,對產品質量、環保要求、交貨期限、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要詳細填寫。在傢俱交易的合同中,經銷商往往只簡單地寫下商品價格、型號、數量和交貨日期,而很少註明經銷商違約後應該承擔哪些責任。這導致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後,要求經銷商賠償時沒有依據。因此,傢俱交易的合同上應該寫明違約責任。同時,還應在合同上加蓋賣場印章,經銷商找不到時可要求賣場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