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籤合同惹官司,裝修“全託”圖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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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羅雪決定將一套新房的室內裝修工程承包給某裝修公司,並簽訂了《施工合同》。羅雪爲圖省事選擇了由裝修公司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全託”方式,合同中的主材範圍包含了窗簾櫥櫃、燃氣竈等。房屋裝修期間,羅雪在裝修公司工作人員的帶領下,前往窗簾賣家範明處選購新房裝修所需的窗簾。羅雪在範明提供的《窗簾部訂貨合同》上簽名,以確認窗簾顏色、花型和款式爲本人挑選。

2011年6月,房屋整體裝修完工後,羅雪將6萬元裝修費用結算給裝修公司。原本以爲一切順利的羅雪突然接到窗簾經銷商的電話,稱羅雪購買的窗簾還沒有付錢。羅雪找裝修公司後才發現該公司已經關門,負責人電話也關機,當時的裝修公司猶如人間蒸發一般。2013年10月,範明依據羅雪當初簽字的《窗簾部訂貨合同》,起訴要求羅雪支付窗簾價款和安裝費共5000元。

法院審理認爲,合同的本質是合意,即合同主體間意思表示一致。雖然《訂貨合同》就窗簾數量、款式、價格進行了具體約定,並且經羅雪簽名確認,買賣合同“貌似”成立。但是,羅雪已經將室內裝修工程“全託”給裝修公司,且已全額支付裝修費用。羅雪的簽名僅僅是爲了確認其選購的窗簾顏色、花型和款式,並無與原告範明訂立買賣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判決,駁回範明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來源:大江網-新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