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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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每一個剛畢業的同學來說,房屋租賃合同往往是他們除了工作合同之外,第二份簽訂的合同。對於房屋租賃合同的備案,人們表示還是挺陌生的,今天就走訪相關人士,爲剛剛畢業的學生們上一門培訓課。

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徵,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

租房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合同標的物是屬於不動產的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後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

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爲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爲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爲有償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於債權關係,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於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的,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僅根據出租人的口頭表示,還應當結合出租人的事實行爲來判斷。如出租人在事實上已經實際利用了裝飾裝修物,則應視爲出租人同意利用;又如裝飾裝修物爲房屋使用人所必須物品,則應適當考慮透過折價方式處理。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飾裝修的,對於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物,可折價歸於出租人所有;對於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則應當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損失。

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的效力應當分別審查,即分別根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合同效力進行各自審查。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並不必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