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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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商品房之後,交房就是下一步工作了。提到交房,購房者總是抱着興奮而且激動的心情,憧憬着自己未來幾十年居住的房子的樣子。在商品房交房這件事情上,有哪些地方消費者要格外注意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所謂“交房時間”,是指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使房屋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買受人在通知所確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的過程。

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可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採取加固補強的方式來完成對工程質量缺陷的修復,這會保持社會的穩定,更能公平合理的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房屋交付後,出現質量問題的,在未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況下,出賣人應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其他損失的,則應由出賣人承擔,這是《建築法》第60條、《合同法》第111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1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3條等所明確規定的義務。

按照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買受人在接收房屋時應當有權察看房屋達到合同約定交付條件的有關證明檔案,因此,無論是出賣人在交房時沒有出示這些證明檔案,還是買受人明知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而同意接收房屋,雙方當事人都以自己的實際行爲變更了合同關於房屋交付條件及程序的約定,那麼,如果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買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約定追究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根據現行規定,新建小區一般由開發商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並簽署前期物業管理協議。在簽署購房合同時,開發商有義務向購房人出示業主臨時公約,就物業費等相關事項作出約定。因此,如果在收房時出現物業費漲價的問題,業主可據此主張權利。

根據規定,契稅一般於買賣雙方辦理房產權屬過戶或變更時向契稅徵收機關繳納。現實中多數開發商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時要求業主特別是按揭業主繳納契稅、交易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否則不予辦理入住手續。

開發商之所以這樣要求,是因爲對於按揭買房的業主,在房屋權屬證書未辦下來之前,開發商要爲其承擔階段性連帶保證責任。若業主入住後不能及時繳納產權辦理時應繳納的契稅、交易手續費等費用,會造成房產證遲延辦理或不能辦理。而業主之所以不願意在入住時繳納這些費用,是怕開發商挪用。

目前,開發商在交房時,一般都要求業主先辦理手續,繳納相關費用之後,才允許業主驗房。對於這一不合理的程序,業主應堅持先驗房,後辦理手續,並應將驗房時發現的相關問題書面呈遞給開發商並讓其簽收,以避免以後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