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位該不該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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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車位該不該收費

一直以來,小區車位應不應該收費成爲輿論熱議的焦點問題。那麼在現實生活中,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今天小編將走訪有關人士,看看他們對這個問題的不同看法。

住宅小區的停車位,分爲以下幾種:

1,業主購買的有產權的私家車位。

2,沒有計入公攤面積的,產權歸開發商所有的車位。

3,人防工程配套車位。

4,計入公攤面積,產權歸全體業主的車位,也就是出租的車位。

不同的車位,停車費有不同的交法,收益歸屬也不同。

第一種只需要繳納停車管理費,費用歸物業公司所有,爲管理停車位的費用。

第二種用於出租,應該交車位使用費和管理費,車位使用費歸開發商,管理費歸物業公司。

小區車位該不該收費 第2張

第三種用於出租,應該交車位使用費和管理費,按照人防工程誰投資管理誰受益的原則,使用費歸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管理費歸物業公司。

第四種也是最有爭議的一種,物業取得收費資格後,按照物價局覈定的收費標準,可以收取停車費。但停車費的歸屬,其實只有管理費歸物業所有,佔道費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這一部分收益應該用於抵扣業主物業費、水電費等需要業主支出的費用,而不是物業公司據爲己有,或者用於支付公用費用。現在大部分小區的車位佔用費都不透明,物業公司將此費用分配給業主的很少,基本都算入物業管理收入,用於支付公用費用或者是據爲己有。

就像電梯廣告費一樣,相信停車費的歸屬最終會向合理合法的方向發展,讓業主拿回自己應得的利益。

其實,小區停車費“一放就漲”基本在意料之中。一者,住宅小區是獨立“王國”,物業公司壟斷經營停車收費,缺少市場競爭,停車費必然上漲;二者,很多小區要麼業委會不作爲,要麼沒有業委會,對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漲價缺少制衡;三者,小區停車位“僧多粥少”,也助長了物業公司私慾。

當初,發改委決定放開小區停車費,檔案表述是已具備競爭條件。但實際上並不具備競爭性,因爲小區與小區並不存在競爭關係,一個小區也不存在多家物業公司。從這個角度而言,小區停車費顯然不適合放開,或者有必要恢復政府指導價,因爲價格管制可阻止停車費漲價、化解社區矛盾。

小區停車位一般分爲私人車位和公共車位。公共車位屬於公共資源,歸小區業主共同所有,其停車收費有必要恢復政府指導價。這既有利於停車費迴歸合理,解決停車矛盾,還能避免公共車位淪爲物業公司“提款機”。也就是說,對公共車位採取政府指導價有利於確保其公共屬性

但私人車位不宜實行政府指導價,因爲這是業主的私有財產,只有業主纔有權處置——自己使用或者轉租車位。問題在於,業主購買的停車位,究竟是擁有所有權,還是僅有使用權?《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