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被忽悠買車位了,小區地面車位可免費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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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小車在我們生活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和車子相關的停車問題,就備受人們關注。今天我們就和大家一起來關注一下小區地面車位能不能免費停車這個話題吧。

關於車位的爭執歷經一審、二審及再審,官司最後打到了最高院,最高院於2017年8月24作出最終裁定:小區地面停車位是由開發商依照行政規劃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實際上並無建築物,其本質屬於土地使用權,不能辦理產權登記。開發商將商品房向業主出售後,建設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歸屬全體業主。因此,地面停車位的權益作爲附屬設施歸屬於全體業主。

值得注意的是,可以辦理產權的地下停車位,一般認爲應該屬於開發商。

裁判要旨:

小區地面停車位是由開發商依照行政規劃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實際上並無建築物,其本質屬於土地使用權,不能辦理產權登記。開發商將商品房向業主出售後,建設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歸屬全體業主。因此,地面停車位的權益作爲附屬設施歸屬於全體業主,其性質與其他公共附屬設施性質並無不同。開發商有義務按照規劃修建小區附屬設施,但並非依據規劃建設的附屬設施都歸開發商。因此,該案地面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權的範疇,其權益歸屬於全體業主。

本案所涉及停車位是地面停車位,並無建築物,不能辦理產權登記,其本質上屬於土地使用權。地面停車位屬於業主行使土地使用權的形式之一。開發商將開發商品房向業主出售後,建設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歸屬全體業主。因此地面停車位的權益應當歸屬於全體業主共同享有。開發商按照規劃建設的地面停車位屬於開發商建設的附屬設施。

該附屬設施歸屬於全體業主,其性質與其他公共附屬設施性質並無不同。規劃從行政要求的角度確定了開發商的建設義務,開發商有義務按照規劃修建小區附屬設施,但並非依據規劃建設的附屬設施都歸開發商。因此,本案地面停車位是由開發商依照行政規劃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屬於業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權的範疇,其權益歸屬於全體業主。

通常來說,一個小區有兩種車位,一種是規劃內的,歸開發商;一種是規劃外的,沒有標識的,屬於共有車位,歸全體業主。

值得注意的是,小區內的露天車位,也應該屬於業主共有,因爲小區內的土地使用權已經被業主買下!而非開發商出的錢!所以業主有權無償使用!

不僅是車位,比如開發商聲稱送給購房者的額外面積,也要注意。要明確贈送的面積是否是開發商所有,要明確將贈送的面積寫入在購房合同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