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露天停車位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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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露天停車位屬於誰

很多小區除了地下停車場,也有露天停車位,一般地下停車場都屬於開發商,但是露天的呢?下面給大家講解一番。

通常來說,一個小區有兩種車位,一種是規劃內的,歸開發商;一種是規劃外的,沒有標識的,屬於共有車位,歸全體業主。

值得注意的是,小區內的露天車位,也應該屬於業主共有,因爲小區內的土地使用權已經被業主買下!而非開發商出的錢!所以業主有權無償使用!

一些開發商打着“產權不明確”的擦邊球,不少購買車位的業主也分不清哪些屬於人防工程,哪些又屬於業主的公共空間

今天小編就跟大家說一說:

1、佔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車的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綠地等場地,用於停放汽車。按照《物權法》,這一部分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開發商不得出售、附贈或出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3款:“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爲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2、按公建分攤給全體業主的地下停車位和地上敞開式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從法律上講,該停車場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場停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於無效。

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 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有權決定該地下停車場停車位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