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廣告費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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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廣告費歸誰
  平時生活中,我們可能在電梯或者一些公共區域看到一些廣告,然而不免疑惑這些物業廣告費到底是歸誰所有?是小區的業主呢?還是開發商?帶大家一起討論下。

物業廣告費是屬於小業全體業主所有,但可以有物業代收,這些費用應該用於小區的公共建設,或者他用,但得經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此外,《物權法》第82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可以看出,物業公司是接受業主的委託來管理小區,對於小區中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物業公司的職責是管理,只有業主才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業公司要將公共位置交給商家發佈廣告,應當徵得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同意。其沒有權利擅自將商家的廣告設定在小區公共位置內。

關於物業公司利用公共設施的經營所得,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也做了相關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也就是說,小區廣告費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是歸入物業公司自己的口袋。當然,物業公司爲設定廣告付出的人力、物力,本質上是對業主的一種服務,經業主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勞務費,故小區廣告收入應該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