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滿16週歲——未滿60週歲的流動人員;
2、在居住地連續居住半年或以上的,辦理有效期最後爲六個月的居住證;
3、流動人員在居住地連續就業、經商六個月或以上的,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憑就業、經商證明材料可辦理有效期爲三年的居住證。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個人需要申領居住證外,可以不發給居住證:
1、未滿十六週歲或者已滿六十週歲的;
2、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
3、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
4、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1、年滿16週歲——未滿60週歲的流動人員;
2、在居住地連續居住半年或以上的,辦理有效期最後爲六個月的居住證;
3、流動人員在居住地連續就業、經商六個月或以上的,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憑就業、經商證明材料可辦理有效期爲三年的居住證。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個人需要申領居住證外,可以不發給居住證:
1、未滿十六週歲或者已滿六十週歲的;
2、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
3、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
4、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