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已經申報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應當發給居住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個人需要申領居住證外,可以不發給居住證:
(一)未滿十六週歲或者已滿六十週歲的;
(二)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
(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
(四)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所需材料:
1、填好的《廣東省居住證辦理/流動人口資訊登記表》;
2、辦理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或複印件;
3、辦理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相資質的照相館拍攝居住證數碼片後取得的照相回執;
4、居住地址證明;
5、勞動就業登記管理機構出具的就業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或營業執照,或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