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限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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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通知的實施意見》(穗府〔2013〕14號)、《關於進一步嚴格執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穗國房字〔2011〕156號)及《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意見》(穗府辦〔2013〕44號),自2013年11月18日起,進一步嚴格執行我市住房限購措施,凡涉及商品住房轉移登記業務按下列要求執行:

一、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對在本市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購買一套商品住房;對在本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購買住房。

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時應提供:1.《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原件;2.購房人戶口簿;3.購房人結婚證或未婚證等婚姻情況證明(以上資料需提供複印件,並出具原件覈對)。

二、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購買1套商品住房,且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時必須提供:1.購房人戶口簿;2.購房人結婚證或未婚證等婚姻情況證明(以上資料需提供複印件,並出具原件覈對);3.購房人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5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3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原件)。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限制購買商品住房。

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購房之日前5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3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透過補繳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購買住房。

三、境外(含港、澳、臺地區)機構和個人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的,按《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號)執行。

1.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住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住房。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購買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2.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採取實名制,並持有效證明(境外機構應持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駐境內機構的證明,境外個人應持其來境內工

作、學習,經我方批准的證明)到土地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四、交易時點按照以下標準認定:

(一)在本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資訊系統網籤合同的,以網籤購房合同時間爲準;

(二)非網籤形式簽署買賣合同的,以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業務收件(包括預收件和受理)時間爲準;

(三)沒有納入房屋管理系統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辦理預售商品房合同備案或預告登記的時間爲準。

五、非直系親屬間的房地產贈與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說明:1.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對違反規定購買商品住房的,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不予受理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