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產權糾紛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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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產權糾紛解決方法

1、參加單位房改購買公房的職工與售房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引發的房屋權屬糾紛的處理。參加單位房改購買公房的職工因調動工作、辭職或除名、辭退與售房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售房單位以該職工已不是本單位職工爲由,要求收回房屋。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房屋產權轉移時間以辦理產權證爲準。職工在沒有取得產權前,和售房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就喪失了以優惠價格購買公房的資格,因此,雙方簽訂的售房協議,在履行中因購買方喪失應具備的主體資格而失效。售房單位有權收回房屋。

2、因參加房改的職工死亡引起的房改房的繼承糾紛的處理。職工生前參加單位的房改並交納了購房款,在辦理產權證前因病死亡,該房產能否作爲遺產繼承?這一問題比較複雜,應視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根據現有法律,房屋產權轉移時間以辦理產權證爲準,即沒辦理房屋產權證就不享有房屋所有權。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裏的合法財產包括財產和財產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