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修基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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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維修基金標準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爲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建設部的管理辦法規定:維修基金閒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範圍外,嚴禁挪作他用。令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