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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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銀川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規範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及國家建設部、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銀川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供應對象和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銀川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管理工作。

銀川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屬地管理,駐呼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不論隸屬關係,凡申請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應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審核批准後,再按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凡未列入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項目,不得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股息紅利

(五)其他所得。

符合以上規定條件的,優先解決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困難家庭、重點工程被拆遷住房困難家庭、軍烈屬、殘疾人、勞動模範以及無房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