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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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焦作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和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及《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蘇建房改〔2005〕610號)精神,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焦作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焦作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在市區範圍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焦作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組織協調的原則。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組織實施。

(二)建設項目市場運作、控制成本的原則。政府組織的經濟適用住房應通過招投標選定項目法人,預先控制成本。

(三)總量控制原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比例一般為市區當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積的10%左右。

(四)堅持“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保本微利、限價銷售、社會效益優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