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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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開封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需求,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5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開封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範圍內,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交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共有產權房),是指以出讓方式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總價格參照普通商品住房執行政府指導價(一般低於同期、同區段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5-10%),購房人實際出資額與房價總額的差價顯化為政府出資,購房人和政府各自的出資比例構成共有產權,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共有產權房,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通過政府產權分攤購房人出資負擔,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保障,變經濟適用住房與普通商品住房雙軌制為普通商品住房單一制。

本辦法所稱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