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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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第69號令)及自治區《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規定》(新建房字〔1999〕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大理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大理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一、管理原則和實施範圍

本實施意見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本實施意見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地直單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由地區住建局(地區房改辦)及地區財政局、地區國土資源局、地區地税局負責組織實施,各縣市的直屬單位公有住房交易由各縣市住建局(房改辦)及縣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地税局負責組織實施。

大理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二、已購公房的上市交易

(一)不得設置影響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礙,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鼓勵居民換購住房。

(二)除涉及國家安全、保密、軍事設施等按規定不宜開放的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設置限制條件。

(三)凡合法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已購公房,當地政府(縣、市政府)認定可以上市出售的住房,即可上市交易,且不受“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的限制。

(四)職工以標準價購買並擁有部分產權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產權共有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產權共有單位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出售收入由職工與原產權單位按產權大理比例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