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博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博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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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經濟適用房

目錄
1、博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2、博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3、博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1博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博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博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博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博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爲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博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博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並遵循以下原則:自願申請、逐級審覈;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交易、動態監管。

博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監察,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博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

2博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博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博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博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2張

博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條 住房保障部門根據需求和資源狀況,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准,納入博樂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佈。

博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經濟適用住房採取集中建設和商品住房項目配建方式籌集,也可採取在市場上收購二手房、單位集資合作建設的房屋。

採取集中建設方式的,項目用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由市政府組織公開招標,確定項目法人或代建單位。

採取配建方式的,由市規劃局、市國土局等部門在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比例。

博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二)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博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收購二手房、單位集資合作建設的房屋作爲經濟適用住房的,要按小戶型、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節能省地的原則收購。

博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覈定;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銷售。

博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3博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博州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博州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博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3張

博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第二十三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博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對於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並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上市交易交納價款的具體比例和政府回購的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國土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等部門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博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第二十五條 住房保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資訊平臺,對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需求進行動態管理。

博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二十六條 申請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資產情況等方面發生變化的,應如實向住房保障部門報告,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住房保障部門也可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資產情況進行檢查。對經檢查覈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取消購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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