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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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博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第二十三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博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對於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並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上市交易交納價款的具體比例和政府回購的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國土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等部門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博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第二十五條 住房保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資訊平臺,對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需求進行動態管理。

博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二十六條 申請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資產情況等方面發生變化的,應如實向住房保障部門報告,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住房保障部門也可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資產情況進行檢查。對經檢查覈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取消購房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