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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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黔西南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具有市區常住戶口的城鎮居民(不含鄉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根據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黔西南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1、持有2003年發放的《黔西南市市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認定證》的家庭(認定證有效期延期1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黔西南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2、符合市區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黔西南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3、城市建設拆遷項目中夫婦雙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區常住戶口3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7440元(以當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向社會公佈的最低工資保障線爲準)、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7平方米或僅有一處房屋且拆遷補償款低於15萬元的家庭已購買中低價位商品房的被拆遷人和享受最低拆遷補償且安置45平方米左右的小套型中低價位商品房的被拆遷人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優先供應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被拆遷人。

黔西南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持有2003年發放的《黔西南市市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認定證》的家庭和經過認定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填寫《黔西南市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後,由市房產管理局直接發給《黔西南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