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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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泰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泰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一)在本市市區實際居住的一對夫婦爲一個申購家庭(含單親家庭),且一方具有市區常住戶口滿5年;無房戶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

同一住房由多個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在兩個以上,若一家庭申購後,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積將超過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的,家庭之間應協商一致,確定一個申購家庭。

泰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二)符合省政府辦公廳、省軍區後勤部《關於加快推進駐蘇部隊人員住房供應社會化的通知》(蘇隊辦發〔2004〕39號)規定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駐泰軍隊人員家庭。

符合購房條件未參加過住房實物分配或面積未達標的老職工、軍隊轉業人員,可以按不超過職工現行享受標準供應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的申購條件可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和低收入家庭收入狀況進行適時調整,由市建設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並公佈。

泰州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下列家庭成員可以作爲分攤家庭收入和分攤家庭住房使用面積的人口。

(一)申購家庭夫婦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二)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四)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未婚子女。